消防炮系列
更新時間:2020-06-28 13:54:18
消防炮是遠距離撲救火災的重要消防設備,消防炮分為消防水炮(PS)、消防泡沫炮(PP)兩大系列。消防水炮是噴射水,遠距離撲救一般固體物質...

消防炮是遠距離撲救火災的重要消防設備,消防炮分為消防水炮(PS)、消防泡沫炮(PP)兩大系列。消防水炮是噴射水,遠距離撲救一般固體物質的消防設備,消防炮沫炮是噴射空氣泡沫,遠距離撲救甲、乙、丙類液體火災的消防設備消防水炮以水作為介質,遠距離撲滅火災的滅火設備。該炮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儲罐區、飛機庫、倉庫、港口碼頭等場所,更是消防車理想的車載消防炮。
2.設備特點
消防水炮由底座、進水管、回轉體、集水管、射流調節環、手把和鎖緊機構等組成炮身可作水平回轉和仰俯回轉,并可實現定位。炮使用壓力范圍廣,射程遠并可實施直流至90°開花、水霧射流的無極調節。其重量輕、體積小、功能全、滅火效果好,是炮的******特點使用保養
1、炮應在使用壓力范圍內使用。
2、應經常檢查炮的完好性和操作靈活性,發現緊固件松動,應及時修理,使炮一直處于
良好的使用狀態。
3、射水操作時,松開鎖緊螺釘,調整好炮的噴射方向和角度,然后提高至所使用的壓力。
4、轉動射流調節環即可實現水的直流變換為開花,或將開花變換為直流。
5、每次使用后,應噴射一段時間的清水,然后將炮內水放凈。
6、炮轉動部位應經常加潤滑劑,以******轉動靈活。
7、噴射時,炮口前******不能站人。
8、炮不能用以撲滅帶電設備,以免觸電。
9、非工作狀態下,炮應置水平狀態,并用防雨布蓋好。泡沫炮主要有手把、底座、進水管、回轉體、鎖緊裝置、泡沫噴射系統及轉動機構組成。在8-10MPa的壓力范圍內具有良好的性能,它不但能噴射泡沫,又能噴射水。噴射空氣泡沫時,將比例混合器調整至與本炮的流量值后即可使用。
3.使用保養
1、消防炮應在規定的使用壓力范圍內使用。
2、應經常檢查炮的完好性和操作靈活性,發現緊固件不松動、變形應及時修理,使炮一直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3、消防炮上的球閥應在規定使用壓力范圍內開啟或關閉,以免造成球閥及密封件的損壞變形。
4、每次使用后應噴射一段時間清水,然后將炮內水放凈,冬季嚴寒地區更要注意在消防炮內不能有積水,以免將炮凍壞。
5、應使用清潔水,以免造成球閥損壞或將消防炮堵塞。
6、消防炮轉動部位應經常加潤滑脂,以******轉動靈活。
7、噴射時,消防炮炮口嚴禁站人。
8、消防炮不能用以撲救帶電設施火災,以避免觸電。
9、平時可用快速脫卸的防雨罩罩好系統設置
1.1一般規定
1.1.1 供水管道應與生產、生活用水管道分開。
1.1.2 供水管道不宜與泡沫混合液的供給管道合用。寒冷地區的濕式供水管道應采取防凍保護措施,干式管道應設排除管道內積水和空氣的設施。管道設計應滿足設計流量、壓力和開啟至噴射的時間等要求。
1.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應小于規定滅火時間和冷卻時間內需要同時使用水炮、泡沫炮、保護水幕噴頭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內充水量之和。該容量可減去規定滅火時間和冷卻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1.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壓力應能滿足系統中水炮、泡沫炮噴射壓力的要求。
1.1.5 滅火劑及加壓氣體的補給時間不宜大于48h。
1.1.6 水炮系統和泡沫炮系統從啟動至泡沫噴射水或泡沫的時間不應大于5min,干粉炮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干粉的時間不應大于2min。
1.2 消防炮布置
1.2.1 室內消防炮的布置數量不應少于兩門,其布置高度應******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結構件的影響,并應能使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被保護區的任一部份。
室內系統應采用濕式給水系統,消防炮位處應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設置消防炮平臺時,其結構強度應能滿足消防炮噴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結構設計應能滿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1.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應能使消防炮射流******覆蓋被保護場所及被保護物,且應滿足滅火強度及冷卻強度的要求。
1.消防炮應設置在被保護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當滅火對象高度較高、面積較大時,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較高大障礙物的阻擋時,應設置消防炮塔。
1.3. 水炮系統
1.3.1 水炮的設計射程和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炮的設計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內布置得水炮和射程應按產品射程的指標值計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的90%計算。
2. 當水炮的設計工作壓力與產品額定工作壓力不同時,應在產品規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選用。
3. 當計算水炮的設計射程不能滿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時,應調整原設計的水炮數量、布置位置或規格型號。
1.3.2 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額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3.3 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撲救室內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攻擊時間不應小于1.0h。
2. 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2.0h。
1.3.4 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撲救室內一般固體物質火災的供應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其用水量應按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防護區任一部為的要求計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40L/s,工業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60L/s;
2.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及冷卻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3.其他場所的滅火面積及冷卻面積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3.5 水炮系統的計算總流量應為系統中需要同時啟動的水炮設計流量的綜合,但不得小于滅火用水計算總量及冷卻水用量計算總流量之和。
